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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篇一: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案例分析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16日,在**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交通费1437哈尔滨市香坊区**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万元。但考虑到**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万元保险赔偿金。案件评析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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