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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1.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30日24时止。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8日24时止。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答: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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