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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判断,不敢保证:1、本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人身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尤为特殊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的合同,《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则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保险法》这一条从反面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转让的条件。从正面来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且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不同的合同阶段是不一样的,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界限,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本案子中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从掌握的情况来看,都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转让的前提条件不成立。2、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本案子若要解除合同,是投保方的话可以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能认定其违反了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是保险人的话就不能任意解除。 双方如果约定好了也可以解除。3、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虽然没有事先还没有保单,但是有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且保险人收纳了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保险合同生效。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而被保险人的死亡用近因原则应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其中的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代为求偿,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不过对于那个李某补办保单又退了保并领取“生存退保”金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这行为不知道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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