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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天津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那么,天津银行委托贷款如何办理?
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
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其相悖的,天津银行可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委托人不予更改的,天津银行不得受理该项委托贷款业务。
权限管理
天津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总行统一授权,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照天津银行授信业务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业务流程
一、业务受理
委托人委托天津银行贷款时,应向天津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为企业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政府部门的须提交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委托贷款的申请。
4、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证明。
5、委托人与借款人的协议。
6、委托人出具的董事会决议。
7、委托人近三年财务报告。
8、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按天津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9、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贷款调查
委托贷款应视同天津银行自有贷款进行贷前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的委托资格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要求。
2、委托资金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法、正当,委托人可自主支配。
3、委托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4、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人行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5、委托贷款的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6、委托人与借款人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7、委托人、借款人等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8、委托资金是否已存入天津银行指定的账户。
9、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三、贷款审批
委托贷款审批按天津银行贷款业务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放和支付
委托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按照《天津银行出账管理办法》、《天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天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贷款审批权限经最后有权部门审批通过。
2、已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委托关系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人已足额存入委托资金。
4、委托人已按《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比例缴纳了手续费。
5、受托人已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其他贷款文件。
6、按委托人要求,借款人已与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或与出质人签订了抵(质)押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7、借款人须履行的其它义务。
五、贷后管理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贷后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如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中出现影响委托贷款按期归还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反映。经办机构应将本行发放的委托贷款,按月进行统计,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凡涉及委托贷款资金挪用问题、贷款本息回收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经办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审查部及风险管理部反映。
手续费的收取
代理手续费付费人为委托人或借款人,付费方式为一次性付费或分次付费。手续费以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金额为计费基础,费率按照《天津银行授信类中间业务风险敞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不低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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