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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天津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基本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
4、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5、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6、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7、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同意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担保。
产品规格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4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申请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1)按贷款额度审核: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2)按首付比例审核:
借款人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成数≤8成。
(3)按还款能力审核:
[(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及配偶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4)按余额倍数限制审核:
借款人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
借款人家庭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
借款人家庭贷款购买非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
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使用配偶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以下条件较低值确定
(1)借款人年龄+申请贷款期限≤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
(2)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期限≤30年;
(3)购买私产住房的,贷款期限≤20年。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贷款担保
(1)抵押担保: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
(2)保证担保:应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3)质押担保:由我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质押物作为贷款质押担保。我行认可的质押物包括: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开出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名下未到期定期存单;代销、包销的借款人名下未到期的合格储蓄国债等。
5、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保险与公证
设定抵押的住房,应当办理房屋保险,具体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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