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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并交纳保险费以求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一个机会,投保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使已经中止效力的人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要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特别是效力中止或失效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超过投保年龄限制,也只有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有参加保险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所使用的康乐险条款也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申请复效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为两年,效力中止或失效时间超过两年就不能申请复效。但是投保人如果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退保金的,则不能申请复效。其次,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此时仍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果健康恶化,或所变更的职业危险性增大,其复效申请就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要求复效时,也要根据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必须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声明书等材料。这样要求是为了避免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被保险人可能做出的逆向选择。第三,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第四,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在本案中,因被保险人于宽限期外确诊为肺气肿,即肺气肿的出险时间发生于保单失效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被保险人在确诊为肺气肿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但投保人在复效时并未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可以视为故意告知不实。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复效的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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