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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得的当年和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随时可以提交。纳税人可以在取得所得的当年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一般为就职单位),或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自行提交,也可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税汇算清缴期间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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