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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形式有以下两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14条强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就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后,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则可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做出了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下述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其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关系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故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解除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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