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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时,**在2017年5月26日**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中第八条中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包含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同时,第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在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监高减持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时,证券交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 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 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 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 而对于5%以下的股东减持,**并没有明文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持股5%以下股东自愿进行减持披露,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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