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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市公司分红大致可以分为4种形式。(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活动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现金,而且在一些发达**,获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3)财产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股利发放。有时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产品等实物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这样做既扩大了产品销路又保留了现金。 (4)负债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债券或应付**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分红形式,股东虽然没有得到现金收益,但是通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获得利息,也可达到股东的投资目的。 在以上四种分红形式中,现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一种分红形式。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在1995年的红利分配中,沪市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达到101家,深市达到73家,均超过分红公司总数的半数以上。这说明在我国,现金股利形式已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红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正在逐渐规范,最主要的问题是股票股利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这一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两种错误作法。 一种作法是将配股作为股票股利分红。这种作法在前几年非常流行,而且一度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配股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增资发行,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配股时,需要股东花钱认购,制定的配股价格虽然低于老股的价格,但实际上也是一种高溢价发行,一般上市公司制定的配股价都在2元多至6元多,最高的达到8元多,远远高于面值。而且认购配股后,一除权,老股价格立即大幅下降,股东并没有从公司本身得到什么利益,反而还要向公司集资。有许多投资者,作了几年公司的股东,没有从公司分到l分钱,而且公司每年分红时配股,还要交钱,因此投资者不满地提出质询,到底是谁给谁分红?一般来讲,如果股市行情看涨时,股东还能通过配股在市场中博取一些差价。但是在前几年股市持续低迷,许多投资者被严重套牢的情况下,有一些公司还采取配股的方式分红,使投资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例如某公司股票价格已大幅下跌至2.50元,投资者已被套得很深,但该公司却推出了配股方案,每股配股价2.40元。股民不想配股,就得将手中已方亏很大的股票割肉卖出。如果不愿意冒着巨大亏损的风险忍痛割肉,就得配股,否则配股除权后,手中的股票价格还要下跌。可是参加配股的话, 股民拿出资金已经很困难,因此当时市场中曾流传着拿股民当人质,强行配股的说法。在市场低迷时,这种用配股代替分红的作法,不仅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因为通过配股,不但可以节省分红资金,而且可以大量集资,因此上市公司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搞好经营多创造利润方面,而是想方设法多找股民要钱,这种状况怎么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呢?还有一些经营业绩很差的公司,用配股代替分红,来掩盖公司的业绩。甚至有个别不规范的公司,刚上市时只有资本几十万元,但是通过几年的高比例配股,竟然是资本金扩充至一亿5千万元,而经营业绩却越来越差。 面对配股中出现的问题,**曾几次下文件,规定配股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的30%。但有许多公司采取先送股再按30%配股的方法,使刚送的红股也参加配股,其实际配股比例突破了30%。由于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出现的不正常规象,**又对配股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达到10%以上的,不得配股。这一规定对乱配股的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但是天津的一家上市公司,本来公布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只有9%多一点。为了配股, 又另请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核算,使净资产收益率超过了10%。这实际上是一种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的作法。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化,目前已经将配股与分红区分开来。配股已经不能算作是分红的一种方式。但是有些公司采取先配股,然后再派现金或送股的办法。这样,不但是刚配的股票也参加送股使股本迅速扩大,而且是先拿股民的钱,再分给股民钱,上市公司等于没出钱。分红变成了一种游戏。因此有必要对配股的时间进行限制性规定,配股时间与分红时间保持一定间隔。 另一种作法是将公积金转增资送股与红利转增资送股混淆起来,均作为分红的内容。 送股属于无偿增资,即上市公司扩充股本增发股票,股东在认购时不用花钱。由于送股的形成方式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向股民送股时,不一定都是分红。送股按照形成方式可以分为红利转增资形式的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资送股,后者又分为盈余公积金转增资形式的送股以及资本公积金形成的送股。红利转增资是指上市公司分红时,不是将现金红利分给股东,而是将其留在公司内部,转为资本,相应地将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股利送给股东。红利转增资送股,属于上市公司分红的内容。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由于盈余公积金的来源是公司的净利润,是通过分配形成的,因此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在性质上可以认为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盈余公积金具有指定的用途。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是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分派红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股份,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应当注意的是,有关文件还规定,公司无盈利时,一般不得分派股利。但当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全部注册资本的50%时,经批准,可以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我国股份制企业规定6%)分派红利。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的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资产等。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不是公司的利润,因此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送股不能作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内容(除了美国的少数州之外)。资本公积金的用途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我国没有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数量进行规定。有些**的公司法规定了在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弥补亏损的前提下,可以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目前,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在分红时,往往将公积金转增资本送股与红利转增资本送股混在一起,作为红股向投资者分红。这不仅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而且这种作法对实际也存在一些害处。首先这种作法容易掩盖公司的不良业绩,分红时现金不够,用股票凑。其次,滥用资本公积金高比例送股作为分红,容易引起股市过度投机,而由于每股净资产被严重稀释,平均每股的业绩大幅降低。因此股价一除权后,就很难上涨,甚至不断下滑。股民形象地把这种情况叫作一除权就死。例如厦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分红方案为每10股送8股,投资者以为这家公司业绩很好,将其股票炒至20多元,除权后,在大盘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该股票却难以上涨。至8月底公布中期业绩时,该公司每股收益只有4分钱,消息一出,其股价应声跌去几元钱,其股东损失惨重。再次,还有一些新上市的公司,在发行股票时,采取缩容上市的办法,减少公司的总股本,待上市后,利用分红,通过资本公积金高比例送股的办法再将股本进行扩充。这种作法,既节约了本省上市的计划额度,又应付了股东的分红需要。纯粹是一种钻政策空子,欺骗股东的行为。**已下发文件对缩股上市的作法进行制止。同时,**于96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严格区分了以送股方式分红的内容,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创造了条件。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高溢价发行的股票,致使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资本公积金。有些公司,资本公积金大于公司股本几倍,公司中这种大量资本公积金的存在,为高比例送股提供了条件。如果不加控制地让公司随意送股,将会扰乱市场交易。因此有必要对资本公积金的数量以及转增资本的比例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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