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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组织,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简单浏览这一过程,不仅能够让我们对这种金融组织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体系如何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历史的一瞥,也许能够对我们今天面临的抉择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基金的出现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的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的时候,对专业的资产管理的需求就会旺盛起来,从而推动基金这种集合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 历史学家们对基金起源的争论至今没有定论,有些人认为起源于威廉姆斯国王于1822年在荷兰成立的封闭式的投资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学者认为是一个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兰商人在1774年创建的投资信托公司启发了国王。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18世纪中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后,凭借发展工业和对外扩张积累的大量财富,使得国内利率不断下降,资金开始向外寻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个年代,投资者本身极度欠缺国际领域的投资知识,对国际投资环境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一些投机欺诈分子利用他们急于向外投资的热情,设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励投资者高价购买他们的股票,然后宣布公司破产,携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资者亏损严重,经过惨痛教训后,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投资和管理的想法。这一想法得到了英国**的支持,**出面组织投资公司,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并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能和大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同时委托律师签订文字契约以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增值。这种集合众人资金委托专家经营的投资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响应。这便是早期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 trust)在英国诞生,是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者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而进行集资的机构。此信托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券为主,总额达48万英镑,信托期限为24年,投资者每年达7%以上的回报率比英国**债券当时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这种基金跟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单位兑换,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约束各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并实行固定利率制。这只基金的一些特征还体现了现代共同基金的特点,如3%的销售费用以及25个基点的管理费用等。 将资金组合起来分散投资风险的方法在英国迅速生根发芽,并在19世纪90年代传到美国。波士顿的个人财富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于1893年,是美国的第一个封闭式基金。1907年成立于费城的亚历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认为是向现代的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基金每半年发行一次基金份额,并且允许投资者赎回投资。创建于波士顿的“麻省投资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认为是第一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开放式共同基金。它从投资于19只蓝筹股、14只铁路股、10只公共事业股和2只保险公司股开始,并把销售费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学200名教授出资组成的,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其管理机构是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年内,这只基金的32 000份单位信托共价值39.2万美元,发展到今天,其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了。 1926~1928年3月间,美国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达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业资产高达70亿美元,为1926年的7倍。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 完备,因此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球股市的崩溃,刚刚兴起的美国基金业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闭或停业,少数残存者也因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操纵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业的总资产在1929~1931年间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国**基本上不对基金业施加管制,大危机使美国股市暴跌,许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闭,特别是以发行债券集资的封闭型投资公司更惨。美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了对经济、金融、股市的宏观管理,特别是对金融业进行了规范。 1932年,罗斯福当选为美国**,开始执行**调控政策代替共和党自由放任的政策。**努力制定一些保护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时期在金融服务领域造成的诸多问题。伴随着金融业立法活动的展开,国会通过了四个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证券法》,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建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公布了《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销售机构和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940年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公共利益和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等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从而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 ?1940年公布了《投资顾问法》,要求任何为共同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组织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对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所签合约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当1934年《税法》颁布时,共同基金行业获得了重要的税收减让,较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具有了明显的优势,从而促进其日趋流行。1929年,封闭式基金在大约30亿美元的基金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超过95%;到1940年,封闭式基金所占份额下降到57%;1943年,开放式基金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封闭式基金,并且相对份额此后一直保持增长。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运作规范,严格限制投资公司各种投机活动,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当时,美国仅有68只基金,投资者共设了30万个基金持股账户,基金总资产为4.48亿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长,带动了投资基金的发展,50~70年代,是美国基金业高速增长期。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长使得国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及委托调查的3份报告,关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这些报告敦促国会起草1970年修订案,对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修订,以调整对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别是增加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护,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额管理费。 到1970年时,美国已有投资基金361只,总资产近500亿美元,投资者逾千万人。70年代中,大部分投资基金从封闭式走向开放式,封闭式基金不断萎缩。开放式基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产品和服务趋于多样化,其局面和规模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早在1970年以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仅在组合中包括一部分的债券。到了1972年,已经出现了46只债券型基金,1992年更进一步达到了1 629只。 20世纪70年代是基金业进行调整和创新的年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规模、品种和服务上的进步之外,私募基金的出现和发展也成为基金业发展的重要事件。与共同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而共同基金面向的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在美国的基金产业中,个人投资者占共同基金资产的大部分份额,机构占的共同基金资产的比重较小。2005年年末,个人持有共同基金资产达77 968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87.6%,机构持有11 083亿美元的共同基金资产,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2.4%。个人和机构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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