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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险主要: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者责任险格式合同规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或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相符; 2、**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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