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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批准的其他来源。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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