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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七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西安市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如下: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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