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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标准委和**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mg/l) 0.06 **(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mg/l) 0.0001 ** (以cn-计,mg/l) 0.07 一氯**(mg/l) 0.1 二氯一**(mg/l) 0.06 **(mg/l) 0.05 1,2-**(mg/l) 0.03 **(mg/l) 0.02 三卤甲烷(**、一氯**、二氯一**、**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mg/l) 2 **(mg/l) 0.1 **(mg/l) 0.01 2,4,6-**(mg/l) 0.2 **(mg/l) 0.1 七氯(mg/l) 0.0004 **(mg/l) 0.25 **(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mg/l) 0.001 乐果(mg/l) 0.08 **(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mg/l) 0.5 1,1-**(mg/l) 0.03 1,2-**(mg/l) 0.05 1,2-**(mg/l) 1 1,4-**(mg/l) 0.3 **(mg/l) 0.07 **(总量,mg/l) 0.02 **(mg/l) 0.0006 **(mg/l) 0.0005 **(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基)酯(mg/l) 0.008 **(mg/l) 0.0004 苯(mg/l) 0.01 **(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萘烷醇,mg /l) 0.00001 五**(mg/l) 0.03 双酚a(mg/l) 0.01 **(mg/l) 0.1 **(mg/l) 0.5 **(mg/l) 0.1 **铅(mg /l) 0.0001 **(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mg /l) 0.0001 **(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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