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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重庆市**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对完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将我市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调整中青年人员缴费档次及标准。将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分别为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三是明确集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我市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四是完善参保缴费**补贴方法。**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梯次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五是建立长期缴费增发基础养老金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领待人员,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六是完善个人账户计息和余额继承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补贴)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保人员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资金余额均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补贴资金。七是规范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将领保人员死亡后发放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统称为丧葬补助金。对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每缴费一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八是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跨省(区、市)迁移户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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