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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应予支持。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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